



版權登記包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和作品著作權登記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系統中除了硬件以外的所有事物,包括計算機程序、程序的說明和其他資料等。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統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程序的說明,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作品著作權登記
“作品”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詞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
①“作品”應當限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
②“作品”應當有一定的內容;
③“作品”應當有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
④“作品”必須要具有獨創性。
《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包括: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④美術、建筑作品;
⑤攝影作品;
⑥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⑦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計算機軟件;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